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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随着国家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招标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它可净化组织内外的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也能帮助具体事项负责人摆脱各种不必要的左右为难,从而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本职工作当中。

我们都知道,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无论什么事物,无论好坏,都是有矛盾有问题的,我们需要用正能量的去面对它、完善它,使其向好的方向发展,直到进入下一阶段。

比如在招标、签订合同后,在具体履约中发现了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有冲突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与其打口水仗或者推杯换盏,不如泡上一杯热茶,让自己冷静下来,从法条入手,知道自己该怎么了解实际情况。再从实际入手,了解实际情况和真实诉求,时不时抿两口茶水,缓解下嘴部疲劳。最后,把法条和真实情况理实交融一下,把已经泡淡的温茶一饮而尽,就知道该怎么办了。总的来说,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同时自己别乱。

一、把法条想清楚

首先,从法条找依据。

(1)以招标文件为准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就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以合同为准

招标是要约邀请。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是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递交后,要约就生效了。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达成双方签订合同的合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签订合同后,那么合同就生效了。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整个过程,看起来跟招标文件就没太大关系了。

接着,找权威解释。

好像都有道理的时候。那我们就要看一些权威解释了,比如司法解释和判例。

比如,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院在年底已经做出解释,主要条款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非必须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判决书中认为“该项目工程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工程。基于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其效力为有效,并无不当。”

当然,也可从法理来考虑。

一般这种纠纷都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去考虑问题,它的前提是当事人都是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甚至还需要考虑民法以外的法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把事情了解清楚

了解法条最多是泡杯茶的时间,还是以回想为主。毕竟功夫得用在台下,在台上才可以表演功夫茶。其实与当事人进行

了解实际情况才是最主要的重头戏,不但需要了解当事人主观诉求和具体情况,还要通过翻阅具体材料来判定这种纠纷关键点在哪里。比如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里有没有兜底条款。合同签订的双方是否都是真实意思表示。

三、理实交融

在把纠纷涉及到理论和实际情况都搞清楚后,不是立马打官司,而是把这些作为谈判的筹码去和对方协商。如果双方真心想继续合作,那么协商是最好的选择,也是最划算的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然了,如果谈崩了,那就走诉讼程序,该维护的利益还是要维护的。在法律面前大家都一样,是没有特权的。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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