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监管是很必要的,但最怕懒政庸政,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餐饮业自带酒水和收取茶位费的问题,就是一个颇具争议却十分现实的案例!因为事关每一个人,所以有剖析厘清的必要。
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有关部门在制订规定的时候有没有广泛征集法律界、餐饮界和消费者三方的意见,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有没有认真听取餐饮人、消费人和第三人的反馈?都颇值得反思。
我首先必须公开身份,声明自己是餐饮人,代表餐饮界发声;同时,我也把法律界的专业意见和消费者的直接心声呈现出来,让大家了解和认知。我们无权决定结论,但有权推定结果。因为事关民生,必须慎重!
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哪些合法权益?正常收取开瓶费又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遇到这些情况,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是过度维权(变相侵害商家利益)?
以下资料来自官方记者采访和法律专家释疑以及部分消费者发表的个人意见,均选自媒体发布内容。
有关部门一再宣称,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种行为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记者探访发现,虽然大部分酒店都允许自带酒水,但是消费者要交开瓶费才行。收开瓶费是否合理?记者从工商、物价部门了解到,饭店收开瓶费是不允许的,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工商、物价部门投诉。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而对于开瓶费,一些饭店负责人表示,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一些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不认同可以不在这里吃。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也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对于酒店的这种说法,许多消费者并不认同,“最高法都解释了,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但现在一些饭店又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属于乱收费。”酒店收取开瓶费是不允许的,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记者咨询了,工作人员均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遇到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没有强制性和处罚性,可以协调解决。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关于收取开瓶费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不需要禁止,有人认为要禁止。前者的理由是收取开瓶费是一种行业成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只要其明示消费者是否收取开瓶费即可,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是商家给消费者一个要约,如果消费者承诺则双方发生合同关系,消费者没有承诺则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这也是遵循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的。后者的理由是收取开瓶费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结合实际和当前法律来看,如果商家没有就开瓶费问题对消费者明示,那么在结账时,消费者有权拒绝付款,因为商家与消费者在形成合同时等于是隐瞒了这一事实,这就构成了欺诈,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等待消费者的追认。如果商家明示要收取开瓶费而消费者依然自带酒水,那么应视为消费者对商家的要约做出了承诺,也就是同意了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这时就应该付款。
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文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虽然这份国家级行业规则无法与法条规定相抗衡,但足见其背后的真实隐情!
有律师就认为,在一个市场环境里,消费者的选择存在多种可能性和自由度。合同法并未将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条款。按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理论,选择什么样的饭店,接受什么档次的服务,应由人们根据其收益和成本比较来进行选择。而商家作为利润的追逐者,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考虑如何达到供求平衡,与是否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无关。
看来,虽然有关部门极力倡导消费者维权投诉商家“乱收费”,而法律界人士却以市场经济原则据理力争。
早前,广州市消委会发布调查报告,广州餐饮业的基本茶位费已经形成“霸王条款”,实则是变相收费,应当抵制。而有趣的是,这项看似为民谋福利的举措,一些老街坊并不买帐,甚至还主动为“茶位费”辩护。
这里先介绍一下什么叫“茶位费”,外地人未必明白。在广州大小食肆饮茶或者吃饭,店家一律按人头收费,人均3—6元不等,而功夫茶位收费人均10—20元左右,若点其他饮料,需另行加收,茶位费不免。
接下来,就看看广州街坊对于茶位费与官方又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茶位费其实就是灯油火蜡、房租水电、桌椅台布等等的成本费用。如果不收茶位费,就必然打入食品价钱中。将这一部分另列为茶位费就是广州茶楼的地方特色。”
“一直觉得跑人家店里,占个位子不消费,很恶俗!”
“早茶费还是需要收的,一些老人就点一两样点心就坐一个早上。茶位费不收始终要转嫁到食物价格上。香港除了收茶位费,还收12%—15%服务费。”
“很多国家有必须给小费的传统,甚至写进地方法律。老爷们,咱们这儿有太多比茶位费更需要